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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中港德正工艺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5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中港德正工艺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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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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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585日)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迁建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福建省安溪县南翼新城官桥唐垅工业区HD1地块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27

审批日期

202585

202585—2025811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有限公司迁建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迁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迁建后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官桥唐垅工业区HD-1地块宗地四,厂房总建筑面积为6000m2迁建后年产铁件工艺品500吨具体迁建内容以报告表为准。项目新增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除尘喷淋水定期清理除尘泥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喷漆用水和喷漆塔循环水经沉淀处理并捞除漆渣后回用于生产,每年需全部更换一次,高浓度漆雾洗涤废液作为危废处理。电泳清洗废水经“物化池+生化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烟尘、打磨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滤芯+二次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电泳烘干、喷漆自然晾干、喷粉烘干废气一起经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经“水浴除尘+水喷淋(稀碱)+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由两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由两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185t/aNH3-N≤0.0021t/aSO2≤0.0112t/a、NOx≤0.1224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故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免购买排放权交易指标,项目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0.1吨,你公司应按按闽环发〔2018〕26号和泉环保〔2025〕9号文件要求,于项目投产前取得NOx排污权指标。项目行业类别为金属工艺品制造(C2432),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官桥唐垅工业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处于城市建成区,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NOx总量指标按1.8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NOx:0.1224t/a。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8224t/a,迁建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0.8566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新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68786972

2、传真:059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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