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推进绿色生态殡葬改革。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逝者,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对自愿采用生态殡葬的实行奖励,免除与奖励的资金由财政承担。
第四条 殡葬******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享受职工丧葬补助待遇的人员不享受),以及下列人员:
(一)在铜大中专院校非铜陵市户籍的学生;
(二)驻铜部队现役军人和无军籍职工;
(******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遗体接运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柜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使用平板火化炉火化遗体);
(四)骨灰寄存(普通格位存放期限1年以内)。
第六条 上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以发改(物价)部门核定价为准,对使用高档遗体接运车辆、冷藏柜、火化炉的,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属于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逝者,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另免费提供3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免除租用小告别厅场地费。
第八条 生态殡葬奖励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逝者。积极鼓励与倡导绿色生态殡葬,对自愿选择参加集体公益性骨灰花葬、树葬、可降解深埋、骨灰撒江等葬式的,免去活动中可降解骨灰盒等相关费用,并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免除由殡仪馆办理。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由承办人在办理费用结算前填写《铜陵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直接免除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殡仪馆审核后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
第十条 办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免除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生前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在铜大中专院校非铜陵市户籍的学生的,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驻铜部队现役军人和无军籍职工,需提供《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逝者属于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的,提供逝者生前相关身份类别证件(证明)及复印件1份;
(五)城乡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安葬证明;对火化当天不能提供安葬证明的,丧属应在1******办事处)、区直大社区民政部门补办,提供骨灰安葬证明等资料,填写《铜陵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办事处)、区直大社区初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殡仪馆核定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选择骨灰花葬、树葬、可降解深埋等葬式的,办理完成安葬后,凭安葬证明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奖励费用。
第十二条 参加公益性江葬的,逝者亲属须在殡仪馆办理登记手续,公益性江葬结束后由殡仪馆直接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逝者,在外地死亡并办理遗体火化且未享受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减免的,承办人应在3个月内凭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和发票,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殡仪馆申办,据实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按1:1分担。生态殡葬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集体生态安葬活动经费分级承担。
第十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生态殡葬奖励资金分别按季度、年度结算。殡仪馆按区域季度填报《铜陵市××县(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费用结算清册》(附件4),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向市、县(区)财政部门申报费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县(区)民政部门、市殡仪馆按年度填报《铜陵市××县(区)生态殡葬奖励结算清册》(附件6),经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费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儿童、老人、救助对象等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承办处理的无名尸,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同期申报,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拨付各单位的惠民殡葬资金,确认为各单位营业(事业)收入予以入账。
第十八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好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便民服务,进行惠民殡葬项目公示,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惠民殡葬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审核机制,对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职工丧葬补助待遇的逝者不予惠民殡葬减免。人社、民政、数据资源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民政部门、殡葬机构通过共享数据筛查等手段审核校验减免资格。
第二十条 ******居民的政策宣传,帮助困难群众及时申报,认真核实惠民殡葬具体数据信息。殡葬管理机构要指导殡葬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民政、财政、人社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凡发现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私埋乱葬等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不予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承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1日******居民惠民殡葬实施意见》(铜民事〔2016〕2号)废止。枞阳县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1.铜陵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直接免除申请表
2.铜陵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申请表
3.铜陵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贴打卡发放汇总表
4.铜陵市××县(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费用结算清册
5.铜陵市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6.铜陵市××县(区)生态殡葬奖励结算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