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圣鑫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圣鑫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 基本同意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8%,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35.8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估算投资。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49.6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1340.0元。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 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余方处置方案。加强临时堆土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 20% 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圣鑫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技术评审表)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