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g2u)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92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29407.89元;2、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g2u)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5】920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29407.89元;2、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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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