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用地面积为40916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33320°、北纬30.125862°。
调查地块19************有限公司,生产对甲基苯酚、亚硝基硫酸。2015年绍******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21年4月,完成地块内原亚硝基硫酸生产车间、对甲酚生产车间、锅炉房的拆除工作,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完成干燥车间、污水站的拆除工作以及应************有限公司,目前地块内除原一栋仓库未拆除外,其他建筑均已拆除,地块为空地。
******************************有限公司退役地块)内各土壤监测点位的各项监测指标均低于相应的评价标准,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苯酚、氟化物、铬超标,因此,地块应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2024年11月,我单位开启地块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地块调查资料,地块共进行2次采样检测(包括调查1次,调查阶段补充调查1次),共布设土壤点位63个(调查62个、补充采样1个),共设置29口地下水井(包括调查19个,补充采样10个),地表水点位1个,底泥点位1个,共采集分析土壤样品316个(包括30个现场平行样)和32个地下水样品(包括3个现场平行样),地表水样品2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底泥样品2个(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土壤各指标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的评价标准,满足工业用地质量要求,土壤无需启动污染地块健康风险评估。地下水中深层地下水及浅层地下水均存在超标情况,超标因子共26项: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汞、砷、铬、石油烃( C10-C40)、苯酚。地下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汞、锰、砷、氟化物、碘化物、硝酸盐、挥发性酚类、丙酮、甲醛、铬、苯酚、石油烃( C10-C40)检测结果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或未列入标准,因此,地块应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有限公司对地块进行补充调查,共布设土壤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11个,采集分析土壤样品24个(包括3个平行样),采集分析地下水样品13个(包括2个平行样),土壤均未超过相关标准,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超标因子共12项:pH值、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钠、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碘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C??)。
风险评估结论
(1)关注污染物
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汞、锰、砷、氟化物、碘化物、硝酸盐、挥发性酚类、丙酮、甲醛、铬、苯酚、石油烃(C10~C40)。
(2)暴露途径
地下水暴露途径:(1)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2)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3)风险表征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锰、砷、铬、氟化物、碘化物、硝酸盐无挥发性,没有气态污染物暴露途径,因此没有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以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使用默认参数以及地块实测参数,经计算:地下水中汞、挥发性酚类(分别以苯酚、邻甲苯酚计算)、苯酚(以浓度更高的挥发性酚类浓度计算)、丙酮、石油烃(C10-C40)无致癌风险,甲醛的致癌风险小于10-6,致癌风险可接受;汞、挥发性酚类(分别以苯酚、邻甲苯酚计算)、苯酚(以浓度更高的挥发性酚类浓度计算)、丙酮、甲醛的危害商小于1,石油烃(C10-C40)危害商小于1,危害商可接受。因此地下水中各污染物指标风险均可接受,无需进行下一步修复和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