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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2024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合同信息

驿城区2024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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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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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监理

(ZMD2025-036)

 

 

 

 

 

 

工程名称: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

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驿城区境内  

       

 

 

 

  人:******水利局

  人:******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5 08  01 

 

 

水利工程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水利局

监理人:******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l、工程名称: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

2、建设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境内

3、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590万元

4、工期:18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中央水库: 硬化C25砼道路长16.772km,平板桥4座,圆管涵3座,漫水桥1座,打灌溉机井1眼等         

3、监理项目投资:   590 万元             

4、监理阶段: 施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等全过程监理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责任

1、监理服务内容:对本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3、受发包人委托,监督检查本项目施工质量全过程,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1056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贰份,翻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1163号                     

邮政编码:   463000                      

法定代表人:    韩春生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银行: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MA9G8LW0J

地址: ******街道仲景路长安一号写字楼A座4楼01室

邮政编码:  473000                    

法定代表人:    熊涛?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   /                   

******银行:******有限公司南阳二机厂支行

账号:*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

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的相关检测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理人自己投保。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二、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三十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

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国家、地方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本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由于监理人员失职对工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由于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无视监理人的权利致使监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监理费的。

九、委托人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施工图纸

 2

 

 

 

2

其他相关资料

 1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3天;紧急事项 1_天;变更文件_3天。

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依监理规范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依监理规范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依监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 支付时间为:

1.监理酬金为: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105600.00元)

2.分次支付。

按工程形象进度和财政报账制拨付监理服务酬金当工程形象进度完工80%时,拨付金额为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后拨付金额为合同价的27%,待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

二、支付方式为:

1. 银行转账

2.收款单位:******有限公司           

******银行:******有限公司南阳二机厂支行

 

银行帐号:*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二、仲裁机构为:     劳动仲裁机构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 监理范围:

 驿城区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第二批)施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等全过程监理

   二、 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现场工作协调;施工整个过程中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理工作;保修阶段的监理:

三、 监理内容:

1) 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承包合同;

    2)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阶段施工方案及有关施工技术措施等:

    3)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网络计划、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落实;当实际进度产生偏差时,应及时纠偏,使进度计划合理、可行:

    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5) 认真做好事前控制,特别是各种原材料的进场质量控制、施工技术交底及监理工作日记等工作

6)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认真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7) 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严格审查己完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工程结算的审核;

   8)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各种工程资料(技术资料、原材料报验资料、施工日记、影像资料、钻心取样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要求做到与工程施工同步;

   9) 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委托人和承包人签定的工程保修责任书。

10)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1)总监理工程师负全责。现场监理人员随同施工单位入住施工场地,切实负起监理职责;委托人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巡查,如果发现施工现场无现场监理人员一次处罚监理人500元。如因监理人监管不力,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缺陷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不整改的除外),发现一处处罚监理人1000元。

1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3)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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